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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94907号“金得利娇马”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30第56794907号“金得利娇马”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9557号
异议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鞍山依杭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引能仕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鞍山依杭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794907号“金得利娇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得利娇马”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发动机油;乳化油;切割油;齿轮油;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297号“JOM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类“燃料(液态,气态,固态);润滑油和工业用油及油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等,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2202号、第892365号“矫马”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类“燃料(液体、气体和固体);润滑油;工业用油;工业用脂”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润滑油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娇马”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发动机油;乳化油;切割油;齿轮油;燃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94907号“金得利娇马”商标在“切割油;润滑脂;发动机油;工业用油;乳化油;润滑油;齿轮油;燃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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