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4248904号“金卧弗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24第54248904号“金卧弗牌”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622号
异议人:深圳市立健安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玉菩药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立健安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玉菩药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248904号“金卧弗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卧弗牌”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料;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31835号“金卧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06917号“金卧”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消毒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清洁制剂;研磨膏;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粉刺霜”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卧”,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肥皂;去污剂;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48904号“金卧弗牌”商标在“肥皂;去污剂;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