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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87546号“科尼赛格KONYSE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20第54187546号“科尼赛格KONYSE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616号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空港区凤美维哈曼电器厂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空港区凤美维哈曼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187546号“科尼赛格KONYSE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尼赛格KONYSEG”指定使用于第21类“梳;牙刷;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灭蚊灯;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7171号“赛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梳;牙签;牙刷;水晶(玻璃制品);除蚊器(非电)”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87546号“科尼赛格KONYSE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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