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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50194号“HU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15第54050194号“HUV”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612号
异议人: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仁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仁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050194号“HU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V”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浴室装置;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电暖器”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37042号、第1328487号“HUE PERSONAL WIRELESS LIGHTING”商标、第1344544号“HUE”商标、第1358126号、第1328132号“FRIENDS OF HU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电灯;照明器材以及照明装置;装有LED(发光二极管)光源的照明器材和照明装置”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进而导致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50194号“HU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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