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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65695号“PENOSIL P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8:26第59665695号“PENOSIL PR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526号
异议人:克瑞米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宋世皊
异议人克瑞米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世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665695号“PENOSIL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NOSIL PRO”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未加工环氧树脂;活性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79875号“PENOSI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第1类、2类、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65695号“PENOSIL 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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