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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65517号“SONIHIFI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8:20第58965517号“SONIHIFI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501号
异议人:索尼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德如
异议人索尼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钟德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965517号“SONIHIF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NIHIFII”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声呐装置;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742号、第260751号、第502597号“SON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灭火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65517号“SONIHIFI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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