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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50137号“经机人 WASCOMA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41第53050137号“经机人 WASCOMA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442号
异议人:伊莱克斯专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碧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莱克斯专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碧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3050137号“经机人 WASCOM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经机人 WASCOMA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抽气机;电子工业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5235014号“WASCOMAT”、在先注册的第45235015号、第45235013号“WASCOMAT”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第11类“干燥装置;烘干柜”、第37类“清洁机器的安装、保养、修理;清洁机器的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被驳回,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英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50137号“经机人 WASCOM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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