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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37169号“利乐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37第58937169号“利乐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403号
异议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阿尔法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阿尔法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8937169号“利乐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利乐美”指定使用于第17类“密封环;防水圈;塑料板;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25823号“利乐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胶;古塔胶;绝缘材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751844号“利乐”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37169号“利乐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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