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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37794号“意拉格慕”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47第59937794号“意拉格慕”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216号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正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937794号“意拉格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意拉格慕”指定使用于第40类“材料刨削处理;材料处理信息;用激光束处理材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3101号“菲拉格慕”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代他人);金属铸造;纺织品精细加工;木器制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用激光束处理材料;材料处理信息;材料刨削处理;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务;服装定制修改;太阳能发电;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锅炉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无明显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FERRAGAMO”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烟草加工机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烟草加工机出租”服务上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37794号“意拉格慕”商标在“用激光束处理材料;材料处理信息;材料刨削处理;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务;服装定制修改;太阳能发电;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锅炉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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