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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90112号“希夫 SCHIF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32第55890112号“希夫 SCHIFF”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386号
异议人:RB健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霍江临
异议人RB健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霍江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5890112号“希夫 SCHIF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夫 SCHIFF”指定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946053号“SCHIFF”、第17615153号、第17615152号、第17615151号、第17615150号“SCHIFF SINCE 1936”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草药治疗剂(医用草药添加剂)”、第29类“肉;鱼(非活)”等、第30类“茶;蜂蜜;谷类制品”、第32类“无酒精果汁;纯净水(饮料);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SCHIFF”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90112号“希夫 SCHIF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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