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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62962号“名士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27第59262962号“名士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368号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震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震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62962号“名士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士青”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69412号“名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2962号“名士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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