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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61345号“SYSMEX 希森美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03第55361345号“SYSMEX 希森美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350号
异议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集智聚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沈阳集智聚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5361345号“SYSMEX 希森美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YSMEX 希森美康”指定使用于第11类“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57545号、第7264827号、第566750号、第11057546号“SYSMEX”、第6778991号、第6779003号“SYSMEX及图”、第1383384号、第1519423号“希森美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描记器电极用化学导体”、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医用血凝分析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61345号“SYSMEX 希森美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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