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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92840号“泰山江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6:58第58092840号“泰山江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408号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世友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世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8092840号“泰山江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山江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耐火纤维;胶合木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82630号“泰山将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泰山”二字,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92840号“泰山江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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