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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41592号“RIILAN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7:17第59041592号“RIILAN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354号
异议人:阿科玛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乐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科玛法国对被异议人泉州乐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41592号“RIILAN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ILANN”指定使用于第1类“表面活性剂;工业用化学品;花用保鲜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107号“RILS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增塑剂”。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384836号、第384837号“RILSAN”、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10175号“RILS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类“天然树脂”、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保护服装”、第10类“手术室专用服装”、第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第25类“体育服装和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41592号“RIILAN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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