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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95472号“卡斯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30第57995472号“卡斯咪”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72号
异议人:李道之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旭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道之对被异议人合肥旭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95472号“卡斯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斯咪”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099号“卡斯特”、第7191226号“卡斯特KASITE”、第7191225号“卡斯特及图”、第7191224号“卡斯特酒窖”、第7685962号“卡斯特家族”、第7879346号“卡斯特世家”、第3592776号“卡思特庄园”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卡斯特”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95472号“卡斯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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