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587218A号“美宝外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35第57587218A号“美宝外卖”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75号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又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又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孙悟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7587218A号“美宝外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宝外卖”指定使用于第39类“停车场服务;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出租车预订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82246号“美团外卖”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87218A号“美宝外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