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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00411号“恒兴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21第58700411号“恒兴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67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700411号“恒兴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兴民”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7177号、第6013501号“恒兴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恒兴”,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00411号“恒兴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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