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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51093号“森歌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16第58651093号“森歌荣耀”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64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森歌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森歌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森歌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651093号“森歌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森歌荣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520547号“荣耀”及在先申请的第58378465号“荣耀”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咨询服务;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荣耀”,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手机”商品上的“荣耀HONOR”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51093号“森歌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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