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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68446号“WAFFLECLU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11第57968446号“WAFFLECLUB”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61号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维克托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维克托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68446号“WAFFLEC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FFLECLUB”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旅行箱;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88938号“WAFFLE LOVER CLUB”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非专用化妆包;伞;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VANS”、“WAFFLE”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68446号“WAFFLECLU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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