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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17740号“GLNABL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06第57717740号“GLNABLA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56号
异议人:纳布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唐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布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唐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17740号“GLNABL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NABL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洗面奶;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74772号“NABLA CLOSE UP”、在先申请的第55275434号“NABLA”及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5275434A号“NABL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香水;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17740号“GLNABL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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