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451669号“FR2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3:22第57451669号“FR2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561号
异议人:一起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森滨田松本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陈敏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设计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起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451669号“FR2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2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灰缸;火柴;吸烟用打火机”等。异议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美术作品《兔子图形系列设计作品》于2013年创作完成,于2014年首次发表。该作品设计独创性较强,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等方面实质性相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51669号“FR2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