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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75616号“DZ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3:12第58875616号“DZ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5531号
异议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华铎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华铎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75616号“DZ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Z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泵(机器);压缩机(机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动机”商品上的“DZ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均为大写字母组合“DZ”,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75616号“DZ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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