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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27607号“京冬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3:08第58027607号“京冬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5518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安国康识脑血管病医院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安国康识脑血管病医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027607号“京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冬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电动牙科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343966号“京东及图”、第34865542号“京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牙科设备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27607号“京冬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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