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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813号“时尚经典全球旅拍 VOGUE CLASSICS GLOBAL PHOTOGRAPH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3:03第57200813号“时尚经典全球旅拍 VOGUE CLASSICS GLOBAL PHOTOGRAPHY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839号
异议人一: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200813号“时尚经典全球旅拍 VOGUE CLASSICS GLOBAL PHOTOGRAPH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尚经典全球旅拍 VOGUE CLASSICS GLOBAL PHOTOGRAPH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报纸;杂志(期刊);绘画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7864号“VOGUE FILM”、第31061389号“VOGUE”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书籍;杂志(期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英文显著部分“VOGU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杂志”商品上的“VOGUE”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00813号“时尚经典全球旅拍 VOGUE CLASSICS GLOBAL PHOTOGRAPH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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