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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53088号“欧凯度 KD OUKAID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2:57第56753088号“欧凯度 KD OUKAIDU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472号
异议人:深圳市凯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自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卡易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凯度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卡易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6753088号“欧凯度 KD OUKAID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凯度 KD OUKAID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08077号“凯度 CASDON”、第27198640号“凯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烘烤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53088号“欧凯度 KD OUKAID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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