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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36063号“GB TEDDY BE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2:27第55736063号“GB TEDDY BEA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212号
异议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对被异议人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736063号“GB TEDDY 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B TEDDY BE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5991号“LINDT&TEDDY及图”、第1097529号“TEDD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和可可粉”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36063号“GB TEDDY BE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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