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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54208号“BMWRE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2:22第54654208号“BMWRECH”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195号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霸龙车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霸龙车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4654208号“BMWRE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MWRE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人造石墨;蓄电池用人造石墨”。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63925号“BMW”、第673219号“BM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和科学用化学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机动车辆、摩拖车及其零件”商品上的“BMW”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外文“BMW”,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54208号“BMWRE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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