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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65925号“团美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2:01第57265925号“团美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607号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吉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吉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7265925号“团美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团美美”指定使用于第3类“家用漂白剂(脱色剂);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12700A号“美团”、第17208676号“美团快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美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65925号“团美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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