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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66561号“紫贝优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2:06第57766561号“紫贝优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027号
异议人:优诺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诺品牌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766561号“紫贝优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贝优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83334号“优诺”商标,第16783335号“优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优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66561号“紫贝优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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