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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05892号“XF.DU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1:56第57005892号“XF.DUCK”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760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德力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德力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05892号“XF.D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F.DUCK”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未加工的食用芝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15615号、第35215615A号“B.DUCK”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豆(未加工的);新鲜槟榔”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05892号“XF.DU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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