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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73567号“方圆正大FANGYUANZHENGDA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1:30第52873567号“方圆正大FANGYUANZHENGDA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289号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方圆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方圆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2873567号“方圆正大FANGYUANZHENG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圆正大FANGYUANZHENGD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面包;食用预制谷蛋白;咖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315号、第21524170号“正大”商标,第40220850号“正大创客”商标,第45589269号“正大甜心”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及谷类制品;咖啡;茶;可可;糖;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面包;饼干”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正大”,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正大”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较弱,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73567号“方圆正大FANGYUANZHENGDA及图”商标在“咖啡;面包;饼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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