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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95105号“汉高至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1:36第57395105号“汉高至尊”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916号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汉高光学薄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汉高光学薄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395105号“汉高至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高至尊”指定使用于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生产加工用聚合物薄膜;非包装用聚丙烯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6367号、第7326038号“汉高”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绝缘涂料;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汉高”、“HENK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与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相近,如“威固”、“百事达”、“佳威”、“卡西欧”、“西卡”、“龙膜丽景”、“膜法世家”等,且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95105号“汉高至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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