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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57350号“南牧金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1:25第59257350号“南牧金酱”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598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遥之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遥之梦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57350号“南牧金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牧金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2304号“金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57350号“南牧金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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