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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52668号“清香记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1:11第56852668号“清香记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572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杏酿清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杏酿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汾阳市杏花村镇古井坊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6852668号“清香记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香记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烧酒;青稞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05945号“清香汾酒”、第13648191号“清香缘”、第42503693号“清香汾酒魂”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口感、种类及品质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52668号“清香记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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