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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82464号“合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1:05第57382464号“合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596号
异议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银
委托代理人:国方标准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382464号“合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叉”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铅板;电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90655号、第36468729号“合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82464号“合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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