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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67879号“BY SPO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0:22第53667879号“BY SPORT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9099号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海市台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海市台霸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3667879号“BY SPO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Y SPORT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人造革;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皮革或皮革板制箱;运动包;人造革箱;帆布箱;手提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882号“图形”商标、第3896340号“HARLEY DAVIDSON MOTOR CYCLE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学生用书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的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67879号“BY SPO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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