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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47878号“熹泉山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0:07第54647878号“熹泉山水”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783号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雄豪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雄豪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647878号“熹泉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熹泉山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第3312157号、第4511144号“山水”商标、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商标、第7435163号“山水果滋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饮料;矿泉水;无酒精饮料;可乐”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47878号“熹泉山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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