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4371851号“圣亚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53第54371851号“圣亚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208号
异议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圣亚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圣亚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4371851号“圣亚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亚诺”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19类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19类“建筑木材、建筑用熟石膏”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99264号“圣凯诺SANCANAL”商标,第30239818号、第11990077号“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衬衫”商品上的“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71851号“圣亚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