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42365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48第54236539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6001号
异议人:费伍斯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费伍斯对被异议人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42365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37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阳极糊”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3268号、第1195513号“F图形”和在先注册的第16485634号“FIVES F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衡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子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被异议人工商信息打印件,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和禁止竞争协议等证据材料表明,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姚想成曾任职于异议人子公司法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具有理应知晓的情节,对此被异议人于本案中未予答辩否认,我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实际使用中亦具有较强关联。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授权,在第9类“阳极糊”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集成电路制造机器和装置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5513号“F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石场开采、汽车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3268号“F图形”商标、在先注册的第9866091号和第16485629号“FIVES F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集成电路制造机器和装置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集成电路制造机器和装置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365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0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