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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27439号“VIONVIS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58第56827439号“VIONVISIO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9218号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827439号“VIONVIS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ONVISI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80323A号、第18785107号、第20736740号、第29651018号“VIV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扬声器音箱;耳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第9773708号“VIVO”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27439号“VIONVIS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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