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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86622号“雪肌肤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43第53586622号“雪肌肤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375号
异议人:深圳市御品坊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水润儿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御品坊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水润儿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586622号“雪肌肤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肌肤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6类“邮票、文件夹(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4053号“水肌肤SWEET CAREFOR”商标和在先申请的第51100595号“雪肌肤”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或纤维素制婴儿餐巾(一次性)”、“纸、纸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其存在代理代表关系,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邮票、文件夹(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异议人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586622号“雪肌肤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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