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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59604号“元気益禾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38第55959604号“元気益禾堂”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675号
异议人:胡继红
被异议人:广州益禾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继红对被异议人广州益禾堂食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湖南哈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5959604号“元気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気益禾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乳酸饮料;牛奶;豆奶;水果蜜饯;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替代品;水果罐头;果冻”等。异议人引证第55099157号“益禾堂益杯FUN享时刻”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74782号“益和堂”、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 鲜饮茶番 MILK&TEA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第43类“茶馆;咖啡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629110号“益禾堂”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益禾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水果蜜饯;奶茶(以奶为主);豆奶;乳酸饮料;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替代品;酸奶;果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59604号“元気益禾堂”商标在“水果蜜饯;奶茶(以奶为主);豆奶;乳酸饮料;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替代品;酸奶;果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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