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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70994号“原叶益禾堂奶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33第53370994号“原叶益禾堂奶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670号
异议人:胡继红
被异议人:广州益禾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继红对被异议人广州益禾堂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3370994号“原叶益禾堂奶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原叶益禾堂奶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的茶饮料”。异议人引证第55099649号“益禾堂益杯FUN享时刻”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74782号“益和堂”、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 鲜饮茶番 MILK&TEA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第43类“茶馆;咖啡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9993957号、第51614684号“益禾堂”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益禾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70994号“原叶益禾堂奶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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