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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61463号“星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22第54561463号“星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418号
异议人:吴书友
被异议人:四川星地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书友对被异议人四川星地广告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4561463号“星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星地”,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肝;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64555号、第40497099号、第40497078号、第40513928号、第40630498号、第40600553号“星地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酒精;人用药;药物饮料”、第29类“鱼(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第30类“咖啡;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第31类“小麦;谷(谷类);玉米”、第32类“啤酒;饮用水;运动饮料”、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果酒;含酒精水果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61463号“星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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