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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88029号“LINEA ROS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16第53688029号“LINEA ROSS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4662号
异议人一: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鞋咖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鞋咖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688029号“LINEA ROS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EA ROSSA”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6675号、第8406122号、第9485391号“LINEA ROS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属于服装服饰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1475号“LUNA ROSS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帽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88029号“LINEA ROS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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