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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18572号“SONA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06第53618572号“SONA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172号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红蜘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红蜘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3618572号“SON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N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报警器用遥控器、灭火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20811号、第485175号“SONAX”、在先注册的第12414989号、第12414988号、第12414987号、第12414986号、第12414985号“SONA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第1类“散热器和车辆挡风玻璃洗涤装置用的防冻液”、第2类“铬保护剂”、第3类“汽车保养制品,即洗涤时用的制品”、第21类“洗涤用抹布”、第4类“电能”、第6类“小五金器具”、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第17类“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第20类“非金属车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39175号、第13887568号、第16240522号、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第3类“玻璃擦净剂”、第21类“手动清洁器具”、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但经查,“SONAX”并非常用组合形式,且为异议人英文字号,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索奈克斯SONAX及图”、“SONAXPPF”、“索奈克斯”等。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18572号“SON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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