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5681421号“淘大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8:00第55681421号“淘大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646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淘大集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淘大集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681421号“淘大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大集”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游乐园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体育场设施出租;动物园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32076号、第8084191号“淘”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1类“梳;刷制品;制刷用毛;水晶(玻璃制品);钢化玻璃”、第41类“组织彩票发行;游戏器具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11273号“淘宝”商标、第4240186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5号“淘!我喜欢”商标、第9438163号“淘店铺”商标、第6865746号“淘1站”商标、第16690861A号“淘酒店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体育野营服务;动物园服务;经营彩票;节目制作;收费图书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81421号“淘大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