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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65359号“WA TO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5:44第63265359号“WA TOP”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17号
异议人:锐布雷克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百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锐布雷克技术(北美)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百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65359号“WA TO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A TOP”,指定使用于第34类“香烟;袖珍卷烟器;小本卷烟纸;卷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34442号、第5977458号、第7595550号“TOP及图”、第5977459号、第7595549号“STAY ON TO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烟丝;香烟;烟具;小本卷烟纸;筒状卷烟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5359号“WA TO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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