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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94953号“马记山马山”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5:29第64694953号“马记山马山”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889号
异议人:无锡天资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马记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天资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马记山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94953号“马记山马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记山马山”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奶;食用油脂;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12777号、第17200973号“马山”、第28125553号“马山记忆”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马山”,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蛋;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奶饮料(以奶为主);豆腐制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功能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94953号“马记山马山”商标在“蛋;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奶饮料(以奶为主);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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