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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75551号“瓶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5:22第66775551号“瓶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969号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775551号“瓶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瓶安”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257号“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安”,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75551号“瓶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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